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报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