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五条已修改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