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

(一)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的请示;

(二)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决定;

(三)关于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说明;

(四)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