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决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闭会后三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