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