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