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电梯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应急通道畅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电梯停止运行时,未及时检查电梯轿厢,导致乘客滞留,尚不构成事故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尚不构成事故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