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配备监测装置或者预留数据接口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