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期间未经重大修理、改造的;(三)对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存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