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期间未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三)对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存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