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抵扣绿地规划指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在占用、拆除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