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