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生产绿地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设计。

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