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有效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一)南韭山小东岩、官船岙、黄礁、上竹山、麒麟头、大青山、将军帽、南耳朵、马补山、蚊虫山小礁、南韭山乌贼山嘴西侧连线组成的区域为核心区;(二)核心区界外三千米处的连线以内的区域,以及南韭山本岛岸线向核心区界外二百米处的连线以内的区域为缓冲区;(三)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之外的区域为实验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