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范围(经纬度连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当地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