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可以适当延长提交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