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