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五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