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