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