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