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