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