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