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十七条已修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