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