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