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