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