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