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八条有效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