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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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