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七条有效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