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