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