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