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