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