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