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