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