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