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Chapter 4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Article 35Amended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7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