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