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