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