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