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