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已修改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但是,发给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