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已修改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二)为受害人同经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三)核损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