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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已修改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第一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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