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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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