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 运输凭证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